什么叫保护人民的同时保护国王,能够保护中国人?

前帝国时期的保护关系

保护关系在罗马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具体内容、形式、特点和作用亦不尽相同。本文虽然主要探讨帝国早期的保护关系,但仍然需要寻其根源,将王政和共和时代保护关系的发展状况进行梳理。

(一)保护关系的定义

学术界关于保护关系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分歧,许多人文学者都对保护关系的定义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坎贝尔(John K. Campbell)认为:保护关系建立在被保护人与保护人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被保护人寻求一个有影响力,并且与他有友情关系可以保护他的人,保护人接受这种义务并且要求政治忠诚等回报。显然,坎贝尔将友情关系纳入了保护关系范畴,对此塞勒认为区分保护关系与友谊关系的重点是双方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性并且进行互惠交换。

他认为,保护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社会关系,包括交换物品与服务;第二,它是一种私人的并带有持续性的关系,以区别市场上的商品交易;第三,它必须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双方拥有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并且提供不同种类的物品和服务进行交换,这是区分出保护关系与平等的友情的一个特性。

在此基础上,加恩西(Garnsey)和沃夫(woof)在其研究中又加上了第四种特征:自愿性, 即双方不能强迫对方建立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 根据古典史家的记述,罗马的保护关系大约起源于王政时代,最初它主要是指保护人(patronus)与被保护人 (cliens)之间的个人关系。保护人向被保护人提供各种保护,被保护人则要听从和服从保护人的命令,在生活上为保护人提供各种服务,在政治上追随和帮助保护人,宣传保护人的声望,双方形成了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在《牛津拉丁语词典》中对这两个词作了解释,patronus指:向他人提供保护的有权势的人,即保护人,它还指被释奴的前主人;保护共同体利益的人;在法庭上为其当事人辩护的人,即辩护人。

cliens指:为了获得他人的保护将自己依附于那些有影响力或有政治权力的人,即被保护人;与那些维护自己城市利益的罗马人联系的意大利或其他城市的市民;依附者,外国首领或人民的附庸。保护关系发展到共和国后期和帝国早期时已相当复杂,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成分构成都已扩大。另外,塞勒认为,要研究罗马社会的保护关系有必要更广泛地研究相关词汇,因为 cliens 和 patronus 这些词汇并不是保护关系是否存在的最可靠的表征;罗马人还会使用 amicitia(友谊)、beneficium(恩惠)等更为模糊、客气的字词来表述或掩盖事实上的保护关系。

所以,不应该立即下这样的结论:认为只有出现 patronus 和 cliens 这样的词汇时,才体现出保护关系,而是要看使用相关词语时发生的是什么的行为。即双方的保护行为作用的基础是双方的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并且交换不同类型的资源,例如政治忠诚、经济支持、人身安全的保护等等,在互惠的承诺下,休戚与共,忠心耿耿。基于此,笔者将保护关系简单定义为:地位不平等的双方自愿进行交换的一种互惠性质的社会关系,主要指保护人与被保护人之间的关系,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具体构成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二)王政时代:保护关系的形成

由于有关王政时期的史料相对匮乏,我们对王政时代的保护关系的了解主要是通过狄奥尼修斯在《罗马古事记》、以及西塞罗和普鲁塔克的著作中关于罗马传说中的建城者罗穆路斯(Romulus)的记载。 罗马最初的保护关系建立在社会等级分化的基础之上。公元前 8 世纪,罗穆路斯将全体罗马民众分为三个部落,并且依据出身、财产、地位和职业将人民分为两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出身高贵、财产丰厚、地位突出的贵族阶层。他们负责祭祀事宜,可以担任官员和法官,辅助罗穆路斯处理公共事务。第二个等级是出身卑微、贫困潦倒、没有名声的平民阶层,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在这之后,罗穆路斯为了缓和两个阶层之间的矛盾建立了罗马的保护制度(clientela)。

他把一般平民划分到有名望的公民之中,使后者成为他们的保护人。这种保护制度来源于雅典的塞萨利人(Thessalians)历史悠久的习俗。塞萨利人对待他们的被保护人如同对待他们购买的奴隶一样那么傲慢,希腊人和塞萨利人常常用雇工或劳动者的称呼讽刺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与塞萨利人对待其被保护人刻薄的态度不同,罗穆路斯让每个平民自愿选择任何贵族做其保护人。把其中一方叫作‘庇护人’,即保护人,另一方叫作‘受庇护的人’,即依附于他人的人。让他们彼此友善对待、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希望通过这种关系用仁慈的纽带将双方联结在一起。

这种仁慈的纽带就是信义(fides),即被保护人处于保护人的庇护之下,依赖保护人的信义,双方要互相忠诚,不可做出有悖信义的行为。它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如若做出违背信义和背叛对方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双方来说,在诉讼中控告对方或作证,或是投对方的反对票,或加入对方的敌对阵营都是不敬的和违法的。如若做了此种不忠行为,都将受到罗穆路斯所制定的法律的制裁,任何人都可以把罪犯处死,作为祭品献给管理阴间的罗马神灵。除此之外,保护人和被保护人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从保护人的角度来看,他要向自己的被保护人提供各种帮助并给予保护。在经济上,保护人负责看管被保护人的钱财并做出安排;在法律上,保护人有义务向自己的被保护人解释他们所不知的律法,代表被保护人出庭为他们辩护,简而言之,无论是私人事务,还是公众事务,都要保护他们的利益。从被保护人的角度来看,他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对保护人进行资助。当保护人的女儿出嫁时,若保护人的资金不足,被保护人要为他的女儿提供嫁妆;当保护人或其子女被敌军所俘时,被保护人须为其提供赎金;若保护人在个人案件中被判有罪或向国家缴纳罚款时,被保护人必须慷慨相助;如若被保护人是保护人的亲属,他们须分担保护人担任地方行政长官和其他公众事务所支出的花费。

在这样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保护人与被保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父子的关系,贵族保护人要像父母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去对待被保护人。普鲁塔克这样论述道:罗穆路斯认为,最重要的公民的职责应该是像慈父的关怀和爱护一样去照管那些较为低贱的人,同时他又教导大众既不要惧怕那些地位比自己高的人,也不要因其享有的荣誉而烦恼,倒是应该对他们友善,把他们当作父亲看待,并以此称呼他们。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在王政时代明显具有家庭关系的性质。 从这些古典作家对罗马王政时期保护关系零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他们把保护关系的起源归结于罗穆路斯改良的保护制度。然而,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待这些史料。

尤其是狄奥尼修斯记载的相关史料的真实性,史学界仍存在很大争论。并且从狄奥尼修斯对保护制度的相关描述中,可以看出他显然站在罗马贵族的立场上,反映了他对这种制度的支持与理想化,从而抹杀了这种制度的非平等性和奴役性。但是,不能因此而轻易下结论认为,狄奥尼修斯的记载是毫无意义的。毕竟我们仍能从这些史料的细微之处了解到保护关系的早期状况。 保护制度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社会制度,在意大利的其他城邦都曾存在。大量的萨宾人追随萨宾国王提图斯·塔提乌斯(Titus Tatius)迁往罗马定居时,众多被保护人也跟随着他们一起来到罗马。

公元前 6 世纪末期,萨宾人阿图斯·克劳苏斯(Attus Clausus),因为向往罗马的和平生活,从而率领大量的氏族成员、亲属与众多的被保护人前往罗马定居,他后来在罗马以阿庇乌斯· 克劳迪乌斯(Appius Claudius)而闻名于世。所以,从古典史家的记述当中,可以得出古罗马的保护制度在王政时期就已存在的结论。 古罗马早期的保护人主要是由罗马贵族组成,而早期的被保护人都由哪些人组成的呢?

根据一些学者,普瑞姆斯坦(Premerstein)、罗兰德(Rouland)的考证,他们认为,能够成为被保护人从而建立保护关系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1)归降(deditio),即某一群体归顺于氏族的权力之下;(2)依附(applicatio),即外邦人投奔氏族寻求保护;(3)解放奴隶(manumission),通过解放的方式,被释奴隶自身及其子女将成为其前主人的被保护人;(4)被保护人的后代通过世袭和遗传的方式,或是双方自愿建立这种关系。在罗马早期社会,被保护人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外来人、破产平民和被释奴隶。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建立起保护关系呢?

保护关系的建立对于保护人和被保护人双方都有哪些好处呢?首先,被保护人通过保护关系可以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罗马王政时代的家庭和氏族组织以血缘为纽带,氏族内部成员可以共同使用土地,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拥有氏族姓氏,在生产和生活中互相帮助,受到氏族内部成员的保护,而氏族以外的人则没有这些权利。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掌握在罗马人民手中,他们是土地的所有者。脱离家庭的儿子、私生子、外邦人或者没有足够土地的平民为了获得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只有依附于贵族元老。

氏族土地的分配权和管理权掌握在贵族长老手中,他们在土地可回收的前提下,向他们的被保护人发放土地,供其个人使用。另外,被保护人的依附劳动是符合当时奴隶制不发达的实际情况的,被保护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奴隶供给不足的缺陷,为城邦的发展和公共土地的开发提供了生产劳动力。 其次,被保护人可以通过与贵族家族的保护关系成为氏族成员,隶属于城邦,参与公共事务。保护人与被保护人通过家庭联系在一起。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律单位在罗马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在罗马父权制的大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长,拥有绝对权威,是家庭的所有者和主人,是家庭的保护人和供养者。家庭成员除了父亲、母亲、子女、孙子女等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以外,还吸纳了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员,诸如奴隶、被释奴、被保护人或通过收养等其他方式联系起来的人。保护人将被保护人视为自己的家族成员,为其提供像自己子女一样的保护和帮助。被保护人参与祭祀,信奉东家的宗教,他有与主人一样的家火、忌日和宗教。

甚至被保护人会比一般血亲和姻亲优先得到保护和服务,例如,在法庭的辩护中即使反对近亲也不能抛弃自己的被保护人。作为回报,被保护人同意按保护人的要求行事,像子女一样对其效忠和服从。并且早期的保护关系通常是世袭的,一旦成为某家的被保护人,就不能再脱离,其子女将继承这种关系。对于显赫家族来说,拥有众多的被保护人不仅能获得世人的称赞,而且可以通过这种世代延续的保护关系获得更大的威望,令更多的社会底层人民前来依附,从而获得更多的被保护人。

再次,保护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也与罗马统治阶级实施吸收外来平民的政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塞尔维乌斯统治时期,他积极鼓励贵族们解放他们的奴隶。他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最有钱的人可以私下获利……因为他们可以把这些被释奴的孩子留给自己的后代,成为众多的被保护人。塞尔维乌斯通过这种方式扩充了城邦的人口。这些被释奴拥有同其他自由人一样的权利,塞尔维乌斯允许他们分享对其他平民开放的特权。被释奴虽然获得了自由的身份,但是,其人身和财产仍然属于其前主人,不得不与他的前主人建立起了保护关系,并由此作为低级成员加入了保护人的氏族之中。

结语

罗马的保护关系建立在罗马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等级分化的基础之上,保护关系的出现和发展与早期的氏族和家庭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且受到罗马统治阶层的推动。从根本上说,这种社会制度是由罗马统治阶层的意志所决定的,是统治阶级巩固社会秩序的需要,从而产生出社会制度和习俗的规则。被保护人作为一个依附者阶层,构成了生产劳动的主力,对罗马早期氏族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从被保护人的角度来说,若没有家庭的庇佑和保护人的法律援助将无法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生存的本能驱使着依附行为的发生,破产平民、战俘与被释奴不得不通过与贵族建立保护关系来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罗马早期社会的保护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平民悲惨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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