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影视圈的内部交流中,还是在影视项目投资的合同文本中;无论是在影视剧片头片尾字幕中,还是在影像出版物的封面署名中,都很少出现制片者的概念。
制片者对于影视圈人士而言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他们经常使用的是制片人、出品方、摄制单位、制片公司等行业概念。法律概念与行业概念之间,存在不小的解释空间。
制片人,通常指负责项目策划、剧本统筹、组建剧组等工作的人,他是整部戏的发起人、大管家。一般情况下,制片人由制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担任。制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
出品方联合出品方,通常指对影视剧进行投资的主体,大体相当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即: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出品方、联合出品方享有。出品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制片公司即对电影作品进行拍摄制作的公司。通常,制片公司整个影视项目的发起方,是当然的出品方,也是最接近《著作权法》中制片者的主体。但是,在制片公司系受出品方委托进行影片承制时,它只是类似加工承揽者的角色,影片的投资、收益、风险等均与承制方无关,此时,制片公司便不是出品方。
出品人联合出品人,通常是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因此,出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出品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当然,如果出品人以其个人资金也对影视项目进行了投资,那么,他也同时是这部影片的出品方。
联合摄制单位,在用法上并不统一。有的情况下,联合摄制单位指的就是联合出品方。比如《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联合摄制,指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而有的情况下,联合摄制单位仅指为影视剧摄制、宣传、发行等提供过关心、协助、赞助或其他资源置换的主体,比如党政军机构、电视台、影视城等,放在字幕中是为了鸣谢。此时,联合摄制单位并非联合出品方,不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