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是截止到2023年3月4日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可以看到,这相当的恐怖,已经突破800万人次。一般来说,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情形是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和第四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其他几种情形会有,但比较少见,若有其他几种情形,我们基本都是以罚款或拘留处罚。
第一种情形,按规定仅针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也就是说,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惩戒。但可以看到,法院的理由基本都是第一项。也就是说,法院一般都进行区分,基本上只要是被执行人,只要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那基本就会被以此为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一个常见的理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实这个制度,我们被执行人基本不重视,法院也不是很重视。但客观说,这个制度对于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虚假申报财产,至关重要。而这个实际情况,其实也就是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责任的重要依据。
这个制度有强化和落实的必要。希望法院和被执行人都能够足够重视,特别是没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更应当配合执行工作,落实自己的义务,也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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